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深宝法松劳初字第384号原告廖某。被告某公司。法定代表人JAN某。委托代理人曹某。(一)本案相关情况双方对以下事项无争议:
一、入职时间:1995年9月5日入职宝安区松岗镇威玛诗灯饰制品厂(该厂于2010年12月被被告全资收购)。
二、工作岗位:员工关系部主管。
三、工资:原告离职前的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人民币3,800元。
四、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双方已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最后一份劳动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五、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2012年2月14日。
七、社保情况:被告于2006年1月起为原告办理社会养老保险。
八、申请仲裁时间:2012年9月7日。
九、仲裁结果:驳回原告的全部仲裁请求。
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40,000元。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
十一、被告是否需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被告无需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被告以原告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终止与原告的劳动关系。
本院认为,原告于1952年2月14日出生,到2012年2月14日,原告已年满60周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被告在2012年2月14日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故对于原告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二)裁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 品 澈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春晓(兼)
书记员 陈 思 思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第1页,共4页声明:本网站公布的裁判文书仅供阅读参考,正式文本以生效裁判文书正本为准,其他网站不得转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