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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未执字第01057号

魏加明与许杨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1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魏加明,许杨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未执字第01057号申请执行人魏加明,男,1989年9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许杨宝,男,198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加明与被执行人许杨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魏加明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未民一初字第00033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493920元。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后申请人为由以正在与被执行人协商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退出申请书。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2)未执字第0105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乔小明执行员  石东彦执行员  刘 瑜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锋-1-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