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灞执字第01246号申请执行人刘小利。被执行人梁伟,无业。申请执行人刘小利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灞民初字第002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梁伟返还款项185160.42元及逾期利息,诉讼费51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梁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刘小利,其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其申请执行的190260.42元未受偿。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刘小利的同意,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灞执字第0124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能提供被执行人真实、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建正
代理
审判员 吴 波
代理
审判员 魏峰波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邱 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