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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雁民初字第04032号

龙工(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苏永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15
公开日期
2014-12-22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龙工(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苏永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雁民初字第04032号

原告:龙工(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工业区新桥民益路26号。

法定代表人:倪银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蓬伟,陕西润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房于博,男,汉族,1987年6月4日出生。

被告:苏永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工(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苏永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工(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工(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2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1060元

审 判 长  刘霁月

代理

审判员  李 鑫

人民陪审员  白志明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闫 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