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雁民初字第04032号
原告:龙工(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工业区新桥民益路26号。
法定代表人:倪银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蓬伟,陕西润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房于博,男,汉族,1987年6月4日出生。
被告:苏永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工(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苏永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工(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工(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2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1060元
审 判 长 刘霁月
代理
审判员 李 鑫
人民陪审员 白志明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闫 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