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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惠博法民一初字第901号

博罗县仕塘村民小组与曾俊斌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15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博罗县仕塘村民小组,曾俊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头签发人发邓远标2012-12-18核稿人稿件已核,请院长审批。毛振良2012-12-17拟或稿拟单稿位人纪汉雄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九日机密等级内部文件附件发印行发范份围数范围:份数:份文件编名(2012)惠博法民一初字第901号发出日期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惠博法民一初字第901号

原告(反诉被告):博罗县仕塘村民小组。住所地:博罗县。

负责人:徐景云。

被告(反诉原告):曾俊斌,男,汉族,住址:深圳市罗湖区。身份证号码:×××7517。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博罗县龙华镇仕塘村仕塘村民小组诉被告(反诉原告)曾俊斌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以庭外和解为由,原告于2012年12月6日、被告于2012年12月13日分别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及被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博罗县龙华镇仕塘村民小组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曾俊斌撤回反诉。本案诉讼费1238元,反诉费1238元,合共2476元,因双方撤诉减半收取1238元,由原告负担619元,由被告负担619元。

审判长毛振良

代理

审判员纪汉雄

人民陪审员李国华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童春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