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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开民初字第1171号

唐山市开平区郑庄子乡东新庄钢模板出租站与江苏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15
公开日期
2014-12-17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唐山市开平区郑庄子乡东新庄钢模板出租站,江苏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开民初字第1171号原告唐山市开平区郑庄子乡东新庄钢模板出租站,住所地唐山市开平区马家沟村。法定代表人刘文良,该站站长。被告江苏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徐州市丰县解放西路23号。法定代表人张清,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江苏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开平区郑庄子乡东新庄钢模板出租站与被告江苏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市开平区郑庄子乡东新庄钢模板出租站于2012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市开平区郑庄子乡东新庄钢模板出租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尹东波

代理

审判员  高玉琢

人民陪审员  张 鑫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珊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