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商执字第00226号申请人郭新华,男,农民。被执行人何晓丽,女,农民。郭新华与何晓丽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2)商民初字第00477号民事调解书第五项内容:何晓丽分担存款16000元,分担房租2200,另付摩托车折价款2800元,共计21000元,在2012年10月15日前支付给郭新华。因逾期何晓丽未履行此义务,郭新华遂申请本院执行。本院在执行中将上述款全部执行到位并当场由被执行人何晓丽交付给申请人郭新华。执行费200元由被执行人何晓丽承担。本案执行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2)商民初字第00477号民事调解书第五项内容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林生
审判员 :何厚清
审判员 :何显空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 汪 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