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未执字第01207-1号申请执行人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陕西翔鸿拆迁基础施工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翔鸿拆迁基础施工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西民三终字第00447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94669.67元。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以双方正在协商,需要一定时间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退出申请书。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2)未执字第0120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乔小明执行员 石东彦执行员 刘 瑜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锋-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