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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六民一终字第00643号

王先龙与六安市精艺服饰印花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15
公开日期
2016-12-21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六安市精艺服饰印花有限公司,王先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六民一终字第006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六安市精艺服饰印花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凤凰财富广场3#楼。组织机构代码14726875-7。

法定代表人:蒋纯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易伟,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先龙,男,汉族,1965年6月18日出生,住合肥市瑶海区。

委托代理人:宇汝兵,安徽黄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六安市精艺服饰印花有限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金安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3日作出的(2011)六金民二初字第013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六安市精艺服饰印花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纯平及其委托代理人易伟,被上诉人王先龙的委托代理人宇汝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金安区人民法院(2011)六金民二初字第0135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金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王 军

审判员 张胜钧

审判员 张西湖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许 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