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深中法执字第73、74-2号

深圳市龙威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美诺迪科技有限公司知识产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1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深中法执字第73、74-2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龙威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XX,组织机构代码XX。法定代表人徐XX,总经理。被执行人深圳美诺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XX,组织机构代码XX。法定代表人张XX,总经理。深圳市龙威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美诺迪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两案,本院(2010)深中法民三初字第XX号判决书及(2010)深中法民三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人民币XX元及利息、罚息等,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本院支付两案执行款共计人民币XX元。因深圳美诺迪科技有限公司诉深圳市龙威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一案,在宝安区人民法院另案审查,案号为(2012)深宝法民二初字第XX号,故上述执行款暂扣本院帐户。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存在另案诉讼,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莹莹

审 判 员  朱轶超

代理

审判员  尚彦卿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梁振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