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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温龙执民字第1438号

杨益焕与温州市瓯海钧祥机阀阀门厂、邵应顺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所属地区
温州市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杨益焕,温州市瓯海钧祥机阀阀门厂,邵应顺,孙成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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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温龙执民字第1438号

申请执行人:杨益焕,男,1973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东山街道下埠村望江街**号,身份证号:3303251973********。

被执行人:温州市瓯海钧祥机阀阀门厂。住所地:温州市(岭根山洞口)。

负责人:邵应顺。

被执行人:邵应顺,男,195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瑶溪街道榕园路**号,身份证号:3303031957********。

被执行人:孙成进。身份证号:××。申请执行人杨益焕与被执行人温州市瓯海钧祥机阀阀门厂、邵应顺、孙成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16日制作的(2011)温龙商初字第7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邵应顺所有的坐落在温州市鹿城区汤家桥路大自然家园G15幢403室的房产(房权证号:54××12,建筑面积:128.52平方米)。查明被执行人温州市瓯海钧祥机阀阀门厂因违章建筑被拆除已停止生产,现经银行查询,被执行人邵应顺、孙成进无存款,且下落情况不明,目前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延期履行并同意本案执行程序终结。据此,

本院认为该案暂无执行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2年12月15日止,被执行人温州市瓯海钧祥机阀阀门厂、邵应顺、孙成进欠申请人杨益焕7.53元及逾期付��利息。申请执行人若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凭原法律文书和本终结执行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2)温龙执民字第1438号执行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刘家宝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代)  杨卓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