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源商初字第399号原告沂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沂源县城鲁山路1号。
法定代表人:牛文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志民,山东民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张照俊。被告张文波。被告刘为民。委托代理人房立禄,沂源汇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杜深龙,莱芜天山仙人谷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沂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照俊、张文波、刘为民、杜深龙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1元,减半收取2501元,保全费175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 剑
审 判 员 焦云鹏
人民陪审员 刘智慧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慧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