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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源商初字第399号

沂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照俊、张文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15
公开日期
2015-03-17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沂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照俊,张文波,刘为民,杜深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源商初字第399号原告沂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沂源县城鲁山路1号。

法定代表人:牛文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志民,山东民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张照俊。被告张文波。被告刘为民。委托代理人房立禄,沂源汇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杜深龙,莱芜天山仙人谷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沂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照俊、张文波、刘为民、杜深龙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1元,减半收取2501元,保全费175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 剑

审 判 员  焦云鹏

人民陪审员  刘智慧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慧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