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民初字第4174号
原告:赵银凤。
被告:杜爱林。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赵银凤诉被告杜爱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赵银凤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杜爱林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赵银凤申请撤回对被告杜爱林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银凤撤回对被告杜爱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预缴),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炳江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茹亮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