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喀法执字第789号

刘永志与 吕凤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15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永志,吕凤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喀法执字第789号申请执行人刘永志,男,195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下岗工人。被执行人吕凤元,男,197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刘永志申请执行吕凤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喀喇沁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喀民初字第22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喀喇沁旗人民法院(2012)喀民初字第228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宋荣富

审判员  祁建国

审判员  宋亚林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姜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