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澄执字第00124号申请执行人郭孝中,男。委托代理人李永锋,男。被执行人郭俊民,男。被执行人郭文祥,男。本院在执行郭孝中与郭俊民、郭文祥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2011)澄民初字第0024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执行标的40790.3元。申请执行人郭孝中的委托代理人李永锋与郭文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由被执行人郭文祥于2011年12月7日一次性给付郭孝中7800元,其余判决的给付内容权利自愿放弃。被执行人郭俊民因家庭困难只履行了2000元,下剩28156元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2011)澄执字第0012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海杰
审判员 周 锋
审判员 杜宏刚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志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