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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澄执字第00124号

郭孝中与郭俊民、郭文祥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15
公开日期
2014-08-27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孝中,郭俊民,郭文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澄执字第00124号申请执行人郭孝中,男。委托代理人李永锋,男。被执行人郭俊民,男。被执行人郭文祥,男。本院在执行郭孝中与郭俊民、郭文祥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2011)澄民初字第0024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执行标的40790.3元。申请执行人郭孝中的委托代理人李永锋与郭文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由被执行人郭文祥于2011年12月7日一次性给付郭孝中7800元,其余判决的给付内容权利自愿放弃。被执行人郭俊民因家庭困难只履行了2000元,下剩28156元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2011)澄执字第0012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海杰

审判员  周 锋

审判员  杜宏刚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志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