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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未执字第01027号

赵敏与陈新义离婚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1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敏,陈新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未执字第01027号申请执行人赵敏,女,197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新义,男,196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敏与被执行人陈新义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1年10月19日作出的(2011)未民一初字第01171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赵敏于2012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9万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未执字第01027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乔小明执行员  石东彦执行员  刘 瑜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锋-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