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蓝执字第00330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蓝田县大寨乡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贾安民,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蓝田县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理人李经,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西安市蓝田县大寨乡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蓝田县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蓝执字第0033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对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樊晓明
审 判 员 许宏刚
代理
审判员 潘西社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胡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