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未执字第01181-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德盛劳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陕西航建劳务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德盛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航建劳务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陕西德盛劳务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未民二初字第00599号民事调解,于2012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8.86万元。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执行回案款28.86万元,并已发还申请执行人陕西德盛劳务有限公司,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未民二初字第00599号民事调解中陕西航建劳务开发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15日前支付陕西德盛劳务有限公司15万元及被告未按期支付还应承担利息13.86万元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石东彦执行员 乔小明执行员 刘 瑜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