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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丰执字第654号

北京天马轴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15
公开日期
2014-12-24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北京天马轴承有限公司,唐山市华伟钢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丰执字第654号申请人北京天马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清水涧。法定代表人马兴法,董事长。被执行人唐山市华伟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丰润区小屯村法定代表人姜国华,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北京天马轴承有限公司诉唐山市华伟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15000元,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09)丰民初字第280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爱敏

审判员  王荣禄

审判员  宿建东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振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