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未执字第01397-3号申请执行人安海银,男,196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和兴混凝土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海银与被执行人陕西和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安海银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未民二初字第00575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3894281元。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书面结案申请书,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2)未执字第00139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石东彦执行员 乔小明执行员 刘 瑜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锋-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