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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行非审字第00002号

南陵县水务局诉张火荣行政处罚决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15
公开日期
2014-12-29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陵县水务局,张火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陵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南行非审字第00002号申请执行人南陵县水务局。法定代表人黄长江,局长。委托代理人高宏青,系南陵县水务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袁雪峰,系南陵县水务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张火荣,男,汉族,住所地南陵县。申请执行人南陵县水务局以被执行人张火荣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其于2012年7月16日作出南水罚决字(2012)第027号《水事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于2012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认为,南陵县水务局作出的南水罚决字(2012)第027号《水事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基本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南陵县水务局申请执行的南水罚决字(2012)第027号《水事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詹陵生

审判员  万晓华

审判员  陶彩虹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戴 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