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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穗南法南民初字第240号

林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15
公开日期
2014-12-02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林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穗南法南民初字第240号

原告:林某。

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于2012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

审判员 刘 方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黎倩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