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穗南法南民初字第240号
原告:林某。
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于2012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
审判员 刘 方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黎倩雯
林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穗南法南民初字第240号
原告:林某。
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于2012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
审判员 刘 方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黎倩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