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安刑初字第493号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院。被告人张某,女,汉族,1974年8月27日出生于山东省莘县,。辩护人冯某某,河南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刑诉(2012)6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受贿罪,于2012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田文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以及辩护人冯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至2012年,被告人张某在任安阳市房产交易管理处副处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河南省豫建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业务员袁某甲谋利,袁某甲以提成名义送给被告人张某现金88700元,被告人张某个人实际占有46200元。2011年,河南省豫建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业务员袁某甲为让被告人张某提前出具客户的他项权证书,先后多次送给被告人张某现金6500元。上述事实由被告人张某的供诉、证人袁某甲、刘某、李某、田某某等人的证言、鉴定结论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受贿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认为其收袁某甲款现金88700元,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其中42500元退给了委托被告人张某作评估的安阳市德宝置业有限公司的经理王某某,被告人张某个人实际占有46200元。其收袁某甲的6500元全部用于科室同志中午加班用餐,其亦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辩护人冯某某认为,被告人张某在安阳市房产交易管理处工作,分管房产抵押管理科,房地产抵押登记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将抵押房屋设定的抵押权及抵押权变更、终止等内容记载于登记薄上的行为。《物权法》、《房屋登记办法》、《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均规定房地产抵押登记是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抵押房产价值材料。据此,被告人张某给河南省豫建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业务员袁某甲介绍评估业务,增加了河南省豫建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的收入,袁某甲按照公司规定或者基于其个人的意思送给被告人张某的现金,属于业务提成,被告人张某并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袁某甲九次送给被告人张某6500元,全部用于科室同志中午加班用餐,其亦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袁某甲谋利。综上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不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另外被告人张某全部退赃,并有立功表现,请合议庭予以考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2003年任安阳市房产交易管理处副处长,从2007年开始分管房产抵押管理科。抵押科业务是抵押权预告登记、按揭转抵押业务��现房抵押登记。负责审核当事人提供的权属证明、房屋价值证明等材料。2008年至2012年年间,被告人张某利用职务便利,介绍多家请求评估的公司和个人到河南省豫建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做房地产评估,事后该公司业务员袁某甲以提成名义送给被告人张某现金88700元,其中42500元退给了委托被告人张某作评估的安阳市德宝置业有限公司的经理王某某,被告人张某个人实际占有46200元。2011年,河南省豫建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业务员袁某甲为让被告人张某提前出具客户的他项权证书,先后九次送给被告人张某现金6500元,被告人张某用于其科室同志中午加班用餐。2012年9月12日,被告人张某向安阳县人民检察院退赃款95000元。另查明,李某甲系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办理的李某乙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的犯罪嫌疑人。2012年9月28日上午9时许,经被告人张某作思想���作,犯罪嫌疑人李某甲在被告人张某带领下到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当庭示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张某供述,被告人是从2003年开始任安阳市房产权交易管理处副处长的。其分管抵押科工作,对大额他项权负责登簿审核批准。2007年其与河南豫建房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的袁某甲认识了。后来袁某甲给其钱时说按收费额的25%给其的提成。2008年6月份左右,其介绍韦某某的房产评估给袁某甲。后来袁某甲在其办公室给了其5000元钱。2009年10月份左右其介绍了安阳市宏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给袁某甲,并叫她把评估额做大点。后来袁某甲到其办公室给了其3000元。2009年11月份左右其介绍了安阳市君安住宅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房产评估业务给了袁某甲,并让她收费时优惠点。后来袁某甲到其办公室给了其5000元钱。2010年11月份左右介绍了王某的房产评估业务,其给袁某甲打电话让她做评估报告时把抵押价值评高点,后来袁某甲到其办公室给了其3500元的提成。2011年安阳市君安住宅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和安阳市宏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又做评估,宏峰的评估款比上次小了点,袁某甲分两次到其办公室给了其5000元和2500元提成。2011年12月份,安阳凯德商用置业有限公司想做房产评估业务和他项权证时快点,其就把他介绍给袁某甲并叫袁某甲做评估报告时快点出,在2012年元月份,袁某甲到其办公室给了其13000多元的提成。2012年元月份,王某又续贷做房产评估,袁某甲做完报告后在其办公室给了其3500元的提成。今年5月份,其介绍安阳德宝置业有限公司的房产评估业务给袁某甲,并让她快点。袁某甲做完后在其办公室给了其28000元左右的提成。后被告人��某将退回的27500元还给的安阳市德宝置业有限公司的经理王某某。今年5月份,陈某某通过熟人找到其,想做评估报告时快点,收费时少点,其把陈某某介绍给袁某甲,后来袁某甲到其办公室给了其5500元的提成。今年8月份,安阳市德宝置业的人找到其想做评估报告时快点,其跟袁某甲说了,袁某甲做报告也挺快的,后来袁某甲到其办公室给了其15000元。后被告人张某将退回的15000元还给的安阳市德宝置业有限公司的经理王某某。2011年袁某甲想提前出几个他项权证书,分多次给其的6500元钱。2、证人袁某甲证言证明:被告人张某是安阳市房产产权交易管理处的副处长,分管抵押科,2007年其通过田某某认识了被告人张某,有一次其跟张某说,她帮其介绍业务,其会按收费的25%给她提成,她说可以。在2008年6月份左右的一天,张某介绍韦某某、袁某乙想做房产评估,���就跟韦某某联系,这次其收他2万元的评估费,应该给张某5000元的提成。2008年7月份左右的一天,到张某办公室,跟她说这是做韦某某那个评估该给你的提成5000元,张某推辞几句就收下了。2009年11月份左右被告人张某给其介绍了安阳市君安住宅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房产评估业务,他们做的是两个评估,优惠后收费2.4万元,其在张某办公室给了张某6000元的提成。2009年10月份左右被告人张某给其介绍了安阳市宏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来其这里做评估报告,优惠后收费17000元,跟上次一样,做完报告后其在张某办公室给了张某4200元的提成。2010年11月份左右被告人张某给其介绍了王某的房产评估业务,优惠后收费14000元,其在张某办公室给张某3500元的提成。2011年3月份左右被告人张某把安阳市君安住宅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评估报告介绍给其,这次跟上次一样,收���2.2万元,其在张某办公室给了张某5000元的提成。2011年11月份左右,被告人张某把安阳市宏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评估业务介绍给其,因为这次他的面积比上次小,抵押价值为人民币506.96万元。收费9600元,其在张某办公室给了张某2400元提成。2011年12月份,被告人张某给其介绍了安阳凯德商用置业有限公司的房产评估业务,收费53000元。其算了算应该给张某13250元提成,想给张某个整数,2012年元月份,其拿了13300元在张某办公室给了张某。今年元月份,被告人张某又给其介绍了王某的房产评估业务,这次收费跟上次一样14000元,其在张某办公室给了张某3500元的提成。今年5月份,被告人张某给其介绍德宝置业的业务,给他们优惠后收了11万,其在张某办公室给张某27500元钱的提成。后被告人张某将退回的27500元还给的今年5月份,被告人张某给其介绍陈某某���房产评估业务,收费22000元,今年7月份,其在张某办公室给了张某5500元钱的提成。今年8月份,被告人张某给其介绍德宝置业的房产评估业务,收费6万元,停了几天,其拿了15000元放其包里去了张某办公室,到那里其把那15000元钱的提成给了张某。另外2011年其为了让被告人张某帮几个客户提前出他项权证书,其分多次给张某6500元钱的好处费。2、证人李某证言证明:其系袁某甲爱人,以前还听袁某甲说过张某管着抵押科,张某给她介绍业务,袁某甲给她提成比例很高,按收费额的25%给张某提成。但其没有跟她们两见过面。3、证人刘某证言证明:抵押登记程序为1、申请,2、询问,3、受理,4、审核,5、记载于房产登记薄,6、发证。即当事人来办理登记先到我们业务大厅提出申请,填写抵押权登记申请表,写明申请人概况,抵押房屋建筑概况,土地证号,房屋所有权证号,借款合同号,缴验证件等等;然后核验证件真假,填写房屋抵押登记核档验证表;接着询问当事人个人及房屋基本情况;受理当事人的申请。以上就是初审。由受理人作出受理和不受理的意见,然后就是复审,审核材料是否齐备及符合规定。最后是终审审批。2008年以前所有的抵押审批都有张某负责,2008年以后,因业务量增大,该为副科长负责50万元以下的复审,我负责审批;50万元以上有我复审,张某审批。进两年,我负责100万以下的审批,张某负责100万以上的审批4、证人田某某证言证明:其在河南豫建房地产估价公司上过班,负责人是袁某甲。其和张某很早就认识了,在她担任安阳市房管局产权监理交易处副处长时,其2006年介绍袁某甲也认识了张某。其在工作期间听袁某甲说过,张某给袁某甲介绍客户后,袁某甲按每份评估报告成交额的百分之二十五给张某回扣。5、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明:其系安阳市德宝置业有限公司的经理,于2012年5月份委托被告人张某为安阳市德宝置业有限公司做评估,做完后,被告人张某退给其27500元,她说是河南豫建公司退回的款。2012年8月,其又委托张某为安阳市德宝置业有限公司做评估,做完后,被告人张某退给其15000元,她说是河南豫建公司退回的款。6、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的证明一份,投案经过一份、劝说情况说明一份、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案件侦查大队中队长邹俊益的调查笔录一份。本案其他书证如下:1、被告人张某身份及职务证明:张某于2003年11月被安阳市房产管理局任命为房地产产权监理交易处副处长;2010年1月被安阳市房产管理局任命为安阳市房产管理局房产产权交易管理处副处长(正科级)。2、袁某甲有关行贿的记事本复印材料。3、预评估报告���(6份)及致委托方函(12份)。4、安阳市房产业务指南。5、安阳市房产产权交易管理处文件。该文件第19页第1项现房抵押登记、第8项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均要求当事人提供房地产价值证明。另外,公诉机关还提供了被告人张某的任职证明、身份证明以及被告人张某提供的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的证明等,以上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安阳市房产交易管理处副处长期间,负责房产抵押登记等材料的审核,虽审核材料之一房产价值证明(评估报告)不是法律赋予安阳市房产交易管理处的职权,但在实际操作中要求当事人予以提供。被告人张某利用自己负责审核材料的职权,介绍多家请求评估的公司和个人到河南省豫建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的业务员袁某甲处做评估,为袁某甲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袁某甲以回扣等名义的贿赂款52700元,核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以及辩护人称被告人张某未利用职务便利等辩解理由,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张某案发后并积极退赃,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劝其他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协助公安人员破获案件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立功的规定,其行为属于立功,予以减轻处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张某所退赃款95000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庚文
审 判 员 李贺锋
人民陪审员 陈 雷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娟7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