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安刑初字第465号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文红,男,1966年2月1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现任安阳县农业局副局长,住安阳市。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2年9月24日到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同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谢中海,河南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刑诉(2012)6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文红犯玩忽职守罪,于2012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文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文红及其辩护人谢中海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文红2005年元月起至今任安阳县农业局副局长,2010年3月至2011年2月分管农业局种子管理站工作。2010年在全县开展小麦良种补贴过程中,被告人张文红未按照省、市、县小麦良种补贴文件和方案的规定让各乡镇在供种前根据农户申报的所需播种小麦亩数制作清册并上报种子站,以致各乡镇只是把估计的播种面积报到种子站后,农业局便开始供种,由于供种过程中没有供种清册,导致向部分乡镇超标准(每亩标准为9公斤)供种。供种结束后,各乡镇按实际用种量除以9得出的数目制作了清册上报农业局,张文红没有严格审核,致使部分乡镇享受国家补贴的小麦播种面积大于实际播种面积,给国家造成149.5万元的经济损失。另查明,被告人张文红于2012年9月24日到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文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杨忠芳、任越英、梁少军、杜振云等证人证言、安阳县小麦良种补贴汇总表、损失表、中标合同、记账凭证、小麦良种补贴实施方案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文红身为农业局分管种子管理站工作的副局长,在2010年全县小麦良种补贴过程中,未严格履行自己的职责,供种前未按照要求让各乡镇及村上报供种清册,供种结束后,在明知各乡镇上报的清册面积大于实际播种面积的情况下审核通过,给国家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只是工作中的失误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计税面积是国家机关进行面积统计的标准和依据,辩护人辩称的给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数额无充分证据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被告人张文红案发后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且其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予以免除刑事处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文红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庚文
审 判 员 燕文光
人民陪审员 陈 雷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