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浚民初字第2224号原告赵献军,男,1974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新学,男,1978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献军与被告张新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献军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冯小明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胡卫军 百度搜索“”
赵献军与张新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浚民初字第2224号原告赵献军,男,1974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新学,男,1978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献军与被告张新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献军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冯小明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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