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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浚民初字第2224号

赵献军与张新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15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献军,张新学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浚民初字第2224号原告赵献军,男,1974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新学,男,1978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献军与被告张新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献军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冯小明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胡卫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