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城民初字第3531号原告李云鹏。被告王亮。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云鹏与被告王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被告确切送达地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云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全额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康廷富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颖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