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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城民初字第3531号

李云鹏与王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14
公开日期
2014-08-12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云鹏,王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城民初字第3531号原告李云鹏。被告王亮。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云鹏与被告王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被告确切送达地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云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全额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康廷富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颖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