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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义知民初字第554号

广东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卓楚光与叶少芬、吕汉杰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14
公开日期
2014-01-27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当事人
广东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卓楚光,叶少芬,吕汉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义知民初字第554号

原告:广东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卓楚光,董事长。

原告:卓楚光,男,197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两原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王守贞,男,197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两原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齐云肖,男,197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

被告:叶少芬,女,1976年8月7日出生,汉族,系义乌市国际商贸城F3-17194号商位经营户。

被告:吕汉杰,男,196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卓楚光诉被告叶少芬、吕汉杰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广东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卓楚光于2012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卓楚光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卓楚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广东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卓楚光负担。

审 判 长  龚益卿

审 判 员  孙建英

人民陪审员  叶芹弟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四日代

书 记员  贾晨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