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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雨诉保字第65号

上海海兵盛工贸有限公司与南京新善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14
公开日期
2014-12-02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海兵盛工贸有限公司,南京新善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雨诉保字第65号申请人上海海兵盛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兵盛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宝山区蕰川路5475号476室。法定代表人陈超,海兵盛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本进、化艳,江苏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南京新善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基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西善桥街道梅山村姚南组。

申请人海兵盛公司与被申请人恒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恒基公司所有的价值35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等值的财产进行查封,并已对此申请提供财产担保。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海兵盛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恒基公司所有的价值35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等值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申请人海兵盛公司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谭大水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赖江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