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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东中法民一终字第1677号

钟慧仪、莫开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14
公开日期
2019-12-25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钟慧仪;莫开强;陈双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东中法民一终字第16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钟慧仪,女,汉族,1973年4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

委托代理人:刘福春,广东汉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莫开强,男,汉族,1968年9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双全,男,汉族,1962年5月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为广西平南县,上诉人钟慧仪因与被上诉人莫开强、陈双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2)东一法民一初字第11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钟慧仪以其与陈双全、莫开强已在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12年12月12日向本院书面提出请求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诉人钟慧仪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并未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钟慧仪撤回上诉的申请。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650元,由上诉人钟慧仪负担(已预交),对于钟慧仪多预交的部分,由本院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萧稚娟

审 判 员  何 飞

代理

审判员  苗卉卉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杜洁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