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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香法执民字第15号

香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靳晓龙、单志强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14
公开日期
2015-01-01
所属地区
河北省香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香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靳晓龙;单志强;韩卫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香法执民字第15号 申请执行人香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宝生,该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靳晓龙。 被执行人单志强。 被执行人韩卫建。 香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7日做出的(2012)香民初字第20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靳晓龙、单志强、韩卫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执行人靳晓龙、单志强、韩卫建名下银行存款580000元或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董 浩

审判员 周虎城

审判员 宗海峰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迎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