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香法执民字第15号 申请执行人香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宝生,该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靳晓龙。 被执行人单志强。 被执行人韩卫建。 香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7日做出的(2012)香民初字第20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靳晓龙、单志强、韩卫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执行人靳晓龙、单志强、韩卫建名下银行存款580000元或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董 浩
审判员 周虎城
审判员 宗海峰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迎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