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新执字第2127-1号申请执行人刘彬红。被执行人龙旭。申请执行人刘彬红与被执行人龙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泰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8日作出的(2012)新民初字第2800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2年8月31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扣留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新泰支行的工资收入,另经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房产、土地、车辆等相关财产权登记管理部门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人民币325000元、利息及迟延履行金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新泰市人民法院(2012)新执字第2127号案件的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新泰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纪庆刚
审判员 陈传玲
审判员 季 承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高加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