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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澄民初字第00633号

党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14
公开日期
2014-09-01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党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澄民初字第00633号原告党某某,男。被告王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党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党某某于2012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审理。

本院认为,原告党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杨富明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权田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