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澄民初字第00633号原告党某某,男。被告王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党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党某某于2012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审理。
本院认为,原告党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杨富明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权田丽
党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澄民初字第00633号原告党某某,男。被告王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党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党某某于2012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审理。
本院认为,原告党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杨富明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权田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