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仓民初字第3572号原告福州优加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法定代表人陈京桓,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烨,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李辉,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源县源鑫石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罗源县。法定代表人卓元尧,董事长。被告卓元尧,男,1965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优加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罗源县源鑫石材有限责任公司、卓元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12月12日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优加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5元减半收取55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文捷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黄灵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