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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义商初字第3080号

王群与曹东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14
公开日期
2014-01-27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群,曹东红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义商初字第3080号

原告:王群。

委托代理人:陈华军、王璐。

被告:曹东红。本院在审理王群与曹东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群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穆文好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四日代

书 记员  何苗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