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义商初字第3080号
原告:王群。
委托代理人:陈华军、王璐。
被告:曹东红。本院在审理王群与曹东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群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穆文好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四日代
书 记员 何苗苗 来自:
王群与曹东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义商初字第3080号
原告:王群。
委托代理人:陈华军、王璐。
被告:曹东红。本院在审理王群与曹东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群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穆文好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四日代
书 记员 何苗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