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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亳民一终字第00621号

杨守江与杨海全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14
公开日期
2017-11-02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当事人
杨守江,杨海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亳民一终字第006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守江,男,196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代理人:杨朝阳,男,198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系杨守江之子。

委托代理人:刘仲发,亳州市谯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海全,男,1963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代理人:XX刚,安徽亳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杨守江因与被上诉人杨海全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不服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2)谯民一初字第003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杨守江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朝阳、刘仲发、被上诉人杨海全及其委托代理人XX刚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2)谯民一初字第0032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 判 长 孙 震

代理

审判员 罗 胜

代理

审判员 彭 亮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欧阳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