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开民初字第5888号原告司二妮。委托代理人李建华。被告燕辉。
原告司二妮诉被告燕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刘荷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司二妮委托代理人李建华、被告燕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司二妮诉称:被告系原告女儿(徐娅丽丈夫)女婿,2008年9月30日,被告燕辉向原告司二妮借款60000元整用于家庭建房使用,期间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才偿还33000元,尚欠27000元未付。现原告女儿女婿经法院判决离婚,对于双方婚内共同债务各承担一半即13500元。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多次向被告索要借款,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拒绝偿还,无奈,原告特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原告欠款13500元。
被告燕辉辩称:被告早就把钱还完了,欠条是被告与前妻徐娅丽生气时打的欠条,判决书上有显示证明,还钱时被告也没有要求收回欠条;被告还的不是现金而是账,是徐娅丽和其兄弟徐坤鹏(音)去圃田工地上结账时双方扣掉的钱,都是口头协议,没有书面证据;原告从来没有问被告要过钱,只是在2012年夏天徐娅丽问被告要过钱。
经审理查明:被告燕辉与原告司二妮的女儿徐娅丽原系夫妻关系。在被告燕辉与徐娅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向原告借款60000元用于被告父母建房,后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3000元,剩余27000元未还。2008年9月30日,被告燕辉向原告司二妮出具证明一份,内容为:今燕辉欠徐娅丽妈2700贰万柒仟元正。被告在庭审中陈述,打欠条时比较仓促,小写少写了个零,欠款金额为27000元。2011年8月5日本院作出的(2011)开民初字第20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予燕辉与徐娅丽离婚,共同债务27000元由燕辉与徐娅丽各负担13500元。判决生效后原告向被告索要欠款13500元未果,遂引起本案纠纷。以上事实有经原、被告质证的下列证据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1.2008年9月30日被告燕辉书写的证明;2.(2011)开民初字第2018号民事判决书;3.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潮河办事处单庄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
本院认为:债务应予清偿。原告借给被告60000元,该借贷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已经偿还33000元,剩余27000元借款。后被告与前妻离婚,离婚判决中将27000元借款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各自负担13500元,被告应当偿还原告借款13500元。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13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辩称借款已经全部偿还,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原告对此不予认可,本院对于被告答辩意见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燕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司二妮借款一万三千五百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百三十八元由被告燕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 荷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周红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