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温苍商初字第2178号

吴序廉与陈开稻、林为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14
公开日期
2014-03-13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吴序廉,陈开稻,林为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温苍商初字第2178号

原告:吴序廉。

委托代理人:黄万钞。

被告:陈开稻。

被告:林为名。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序廉诉被告陈开稻、林为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序廉在收到预交受理费通知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缓交的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林小巧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林骄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