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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湖德民初字第550号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德清分公司与刁学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14
公开日期
2014-07-21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德清分公司,刁学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湖德民初字第550号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德清分公司。负责人高长健。委托代理人徐亚忠。被告刁学福。本院在审理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德清分公司诉被告刁学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德清分公司于2012年12月14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刁学福的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也无违反法律和其他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德清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刁学福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79元,减半收取240元,由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德清分公司承担。(此页内容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翁璐娴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四日代

书 记员  方依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