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汤刑初字第200号公诉机关汤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74年1月9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9月19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汤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汤阴县看守所。辩护人魏运平,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汤阴县人民检察院以汤检刑诉(2012)2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译浓依法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周卫星,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魏运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延期,现已审理终结。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9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因琐事与被害人冯某某在瓦岗乡邶城村庙会上发生争执,李某某朝冯某某腹部、腿部等身体部位拳打脚踢。经鉴定,被害人冯某某外伤性脾破裂属重伤。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本案的起因被害人有一定的过错,民事部分已赔偿,被告人有悔罪表现,建议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因琐事与被害人冯某某在瓦岗乡邶城村庙会上发生争执,李某某朝冯某某腹部、腿部等身体部位拳打脚踢。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冯某某外伤性脾破裂属重伤。2012年11月9日,经安阳民众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冯某某伤残等级已达工伤事故七级。庭审后,被告人李某某及其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冯某某经济损失9万元,附带民事部分被害人冯某某已撤诉。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汤阴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冯某某外伤性脾破裂属重伤。2、辩认笔录:经受害人冯某某辩认,指认出第一组照片中的2号,第二组照片中的10号为犯罪嫌疑人李某某。3、被害人冯某某的病历、协议书、撤诉书。4、汤阴县公安局刑侦大队证明:2012年9月18日上午在安阳市电视广播中心东侧铁一路一饭店内将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抓获。经查询公安信息网,李某某无违法犯罪记录。5、安阳民众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冯某某伤残等级已达工伤事故七级。6、被告人李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7、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李某某在瓦岗乡邶城村庙会上,因玩扔骰子将我的摊子踢翻,用马扎摔我,并用脚朝我肚上乱跺,我躺在地上动不了,过了一会,有人把我送到医院。8、证人王某某的证言:在邶城村庙会上一老头摆摊玩扔骰子买大小的游戏,我压了20元钱扔了几次都输了,李某某过来替我玩,李某某赢了那老头说不算耍赖,李某某急了将摊子掀了,老头用棍子打李某某的头部,李某某将老头推翻在地,用马扎子朝老头胳膊上、背上打了几下,后李某某的妻子过来将他劝走了。9、证人李某某的证言:李某某和一摆摊的老头发生争吵,李某某将老头的一个玩游戏的碗摔了,那老头用棍子打李某某的头部,李某某把他的摊子踢了,又用马扎打老头,李某甲上前拦李某某,把李某某拦回家。之后,李某某又从家里出来跑到那老头摊位处用马扎打老头的背部,老头翻倒在地,李某某又用脚朝老头的身上踢了过去,那老头躺在地上。10、证人李某乙的证言:我见李某某打一个老头,就上前将李某某拦开,那老头躺在地上。1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2012年9月16日15时,在瓦岗乡邶城村庙会上我认为冯某某以摆摊打骰子为名骗人钱财,把他的摊给砸了,他用棍子打我,我急了朝冯某某腹部、腿部等处拳打脚踢。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核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庭审后,被告人及其家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辩护人辩称民事部分已赔偿,被害人已谅解,建议判缓刑之理由,经查属实,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李秀荣
审 判 员 王 斌
人民陪审员 陈秀叶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吴文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