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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嘉盐催字第7号

海盐银海电线电缆厂、秦玉良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14
公开日期
2014-01-15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海盐银海电线电缆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嘉盐催字第7号

申请人:海盐银海电线电缆厂。代表人:秦玉良。申请人海盐银海电线电缆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10月1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宣告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转帐支票一份,该支票的号码为06202770,付款行为海盐县通元农村信用社,出票人为申请人,票面金额为15000元,出票日期空白,收款人空白的支票无效。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王燕芬

审 判 员  姜福生

代理

审判员  方丽燕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