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嘉盐催字第7号
申请人:海盐银海电线电缆厂。代表人:秦玉良。申请人海盐银海电线电缆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10月1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宣告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转帐支票一份,该支票的号码为06202770,付款行为海盐县通元农村信用社,出票人为申请人,票面金额为15000元,出票日期空白,收款人空白的支票无效。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王燕芬
审 判 员 姜福生
代理
审判员 方丽燕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