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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芝商重初字第5号

山东成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王春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14
公开日期
2018-01-10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山东成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春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芝商重初字第5号

原告:山东成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北马路**号。

法定代表人:姜春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文勋,北京连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春晓,男,196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本院受理的原告山东成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春晓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12月14日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而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山东成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成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900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山东成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被告王春晓自行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曹慧敏

审 判 员  董海涛

代理

审判员  甄景善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孙鹏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