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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武区民特字第00046号

刘秀珍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1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当事人
刘秀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武区民特字第00046号

申请人:刘秀珍,女,汉族,1951年3月5日出生,住武汉市武昌区,

委托代理人:蔡明星(刘秀珍之女),女,汉族,1977年6月3日出生,住武汉市武昌区,申请人刘秀珍要求宣告蔡忠平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查,蔡忠平,男,汉族,1951年1月25日出生,住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280-3号1楼3号,公民身份号码。申请人刘秀珍系被申请人蔡忠平之妻,被申请人蔡忠平于2002年2月10日走失,其家人经多方寻找未果,至今已10年之久。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1年11月7日在《人民日报》上发出寻找蔡忠平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蔡忠平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蔡忠平走失,下落不明已超过四年,现公告期限已届满,蔡忠平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宣告蔡忠平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万 捷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映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