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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民申字第1549号

申请再审人大连漆包线厂与被申请人大连忠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确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14
公开日期
2013-11-19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大连漆包线厂,大连忠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民申字第1672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大连漆包线厂。

法定代表人:成世弟,该厂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明,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冲,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大连忠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建忠,该公司董事长。申请再审人大连漆包线厂因与被申请人大连忠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确权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辽民一终字第1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大连漆包线厂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指令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院 长 XXX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新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