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霍民一初字第00526号
原告:金某,男,汉族,住霍山县。
委托代理人:陈作宝,霍山县大化坪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杜某平,女,汉族,住霍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诉被告杜某平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于2012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金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余家胜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田成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