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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霍民一初字第00526号

金某与杜某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14
公开日期
2016-03-30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金某,杜某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霍民一初字第00526号

原告:金某,男,汉族,住霍山县。

委托代理人:陈作宝,霍山县大化坪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杜某平,女,汉族,住霍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诉被告杜某平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于2012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金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余家胜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田成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