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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邹执字第952号

王德凤与徐春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4)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14
公开日期
2015-11-11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德凤,徐春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邹执字第952号申请执行人王德凤被执行人徐春玲上列当事人因人身伤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2年5月4日审结。该案(2011)邹民初字第1903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徐春玲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徐春玲在你行261300460114539账户上人民币100000.00元,冻结期限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孔 鹏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德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