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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罗刑初字第193号

李成伟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罗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14
公开日期
2015-12-17
所属地区
罗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李成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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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罗刑初字第193号公诉机关罗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成伟,男,1963年11月9日出生于河南省罗山县。因涉嫌犯故意伤���罪,于2012年9月21日被罗山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12年10月31日被本院监视居住。罗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刑诉(2012)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成伟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玖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成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9月3日16时,被告人李成伟妻子雷X荣与被害人李X红的妻子朱X继在罗山县龙山乡桑园村上桥组李X红的房屋附近因琐事发生争执后双方引起厮打,李X红赶到厮打现场,李成伟与李X红发生厮打,李成伟将李X红打伤。经鉴定李X红的伤构成轻伤。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成伟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成伟辩称,李X红的伤不排除他伤或自伤的可能,不是其打的,应判决其无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成伟与被害人李X红系亲兄弟关系,两人前后相邻而居。2012年9月3日16时许,李X红妻子朱X继在挖自己粪窖的粪时,李成伟的妻子雷X荣称其房子旁的路基石被挖动了,双方发生争执后引起厮打。李X红赶到厮打现场后,与在现场的李成伟发生厮打,李成伟、李X红均被对方打伤。经罗山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李X红鼻骨线性骨折,未见明显移位;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该损伤已构成轻伤;李成伟左侧第11肋骨骨折,右耳鼓膜外伤性穿孔,该损伤已构成轻伤。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李X红2012年9月4日陈述:我和李成伟是亲兄弟。2012年9月3日下午快4点时,我正在淮南市场��港田,我儿媳妇黄X给我打电话,说我老婆与李成伟及其老婆雷X荣打架。我接完电话就打“110”报警了。之后我就回家了,当时我看到李成伟和雷X荣正在和我老婆朱X继打架。我就将李成伟拉一边说,两个女人打架你动手搞么事。李成伟反过来就对我脸上一拳,当时将我的眼睛打肿了,接着我俩就打起来。我将李成伟按在他和我四弟房子的夹道的地上。我母亲脱架也没脱开,直到公安民警来才脱开。其2012年9月19日陈述:当时我回到我门口时,雷X荣正拽住朱X继的头发,李成伟在一边用拳头朝朱X继身上打。我说李成伟不该打人的时候,一把将李成伟拽到一边,后李成伟又随手朝我的脸部的眼睛处打了两拳,把我的眼睛打得当场就肿了。后我将李成伟抱住了,李成伟被台阶绊倒,我骑在他的身上,朝他的脸部打了几巴掌,后我妈来拉我,我就起来了。不大一��儿警察就来了。我只动手打过他的脸,没打过其他部位。2、证人张X秀2012年9月3日证言:李X红、李成伟是我的大儿子和二儿子。今天下午我正在屋里洗衣裳,听到我屋后有人打架。后来我随我湾的人一起到打架现场的。我当时看到我大媳妇朱X继和二媳妇雷X荣都相互撕扯着对方在地上滚着打。我想上去脱架,李成伟说:你别管,让她两个打。我当时就没管。过了一会儿,李X红回来了。当时朱X继和雷X荣还在地上打架。李X红用手指在李成伟的脸上说,我早就想揍你。李成伟就说你揍吧。紧接着,他们就打了起来。打到我四儿子房子的夹道内时,李X红将李成伟按在道里打,我就过去对他们两人一人两耳光子。我在用手推李X红时,我的头不小心碰到旁边房子上的瓦上,出血了,他们也不管我。还继续打。后来你们民警来了才脱开。在朱X继和雷X荣打时,李成伟一直没打。她们因为什么打架我也不知道。他们四个人打架都受了伤。3、证人朱X继2012年9月5日证言:2012年9月3日下午三点多,我到我粪窖挖粪,我将粪窖上的石头往一边铲。当时李成伟就在楼上骂我,之后他从楼上下来将我的草垛子掀了,我没理他。他又到我门口将我门口的砖头扒了。这时李成伟的老婆雷X荣过来了,用手扯我的头发,我俩就打起来了,李成伟也上来打我。我儿媳妇黄X就给我丈夫李X红打电话。过了一会儿,李X红回来了,就问李成伟为什么打我。当时李成伟就上来打李X红,他们就打起来。我丈夫和李成伟打架时没有别人动手,就他们俩打。我们四个人都受了伤。4、证人雷X荣2012年9月3日证言:今天下午16时左右,我大嫂朱X继在我家西边挖粪,将我面的路基石扒倒了。我就问她为什么将我面的石头扒掉,她就骂我,后来我和朱X继就打了起来。朱X继骑在我身上抓住我的头发,用手挖我的脸。后来我大哥李X红开港田回来了。就说我丈夫李成伟,说我早就想揍你了。李X红就上来将李成伟按在地上打。他用手往李成伟头上、身上乱打。朱X继在旁边掂个砖头砸我丈夫的小手臂。后来你们警察就来了。李X红回来之前,就我和朱X继俩打,黄X在旁边脱偏架,李成伟没有参与打架。我们四个人都受了伤。5、证人黄X2012年9月22日证言:2012年9月3日下午,我和我儿子两人在家。16时许,我突然听到李成伟骂朱X继的声音。后来我出来时看见李成伟站在他家楼上正用手指着骂朱X继。我就回家跑到楼上一看,李成伟和雷X荣也来到朱X继的旁边,他们二人边推边骂朱X继,后雷X荣去推朱X继,李成伟用铁锨将旁边我家的草垛推倒,路边的路也被他铲了。这时我儿子醒了,我就跑到楼下去看小孩。后我将我���门打开时,看到雷X荣将朱X继按倒在地,李成伟在一边站着,当时我儿子说害怕,我就回到院内,并上了大门。后我在楼上看见我湾的人去脱架,李成伟骂,不让别人脱架,也就没人再脱架了。后来我到楼下给李X红打电话说了朱X继被打的事。后来你们民警来了。李X红和李成伟打架时我当时在家里,不知道他们的事。6、被告人李成伟2012年9月3日供述:我和李X红是前后邻居又是兄弟关系。今天下午15时30分许,朱X继在我房子后面西侧挖路脚,她说此处是她的稻场。一会儿我妻子雷X荣回来不愿意,说她不该将我后院的路给挖了。二人就互相骂起来,后朱X继先动手扯雷X荣的头发,双方就打起来,也都用脚踢对方,后朱X继将雷X荣摔倒在地,骑在雷X荣身上打,我急得打“110”报警。我当时在一边观看,始终没参与打架。后来黄X给李X红打电话,一会儿他就回来���。李X红说我两口子打他女人一个,并说要好好打我,我说我身上有车祸,打我要吃亏的。但他还是上来朝我右耳部打了一拳,打得我后退几步。李X红又上前拽住我,将我摔倒在地,用双腿顶在我的胸部,使我不能动弹,并朝我的头部打。后我母亲来脱架,他将我母亲推倒在地,我母亲头部也碰出血了,李X红就松了一下,我趁机起来了。说我的肋骨疼得厉害。他又朝我左胸部打了几拳。后来警察来了。在我被打倒在地时,我用手朝李X红的脸部打了几拳,李X红头上的伤就是我这样打的。我比较严重的伤是右耳现在疼得厉害,左侧肋骨疼得也厉害,都是李X红打的。7、罗山县公安局(罗)公(伤)鉴(法医)字(2012)40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在卷,证实李X红的外伤系钝器损伤,致相应部位软组织损伤,鼻骨线性骨折未见明显移位,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该损伤已构成轻伤。8、信阳市肿瘤医院CT影像诊断报告书、罗山县中医院螺旋CT检查报告单在卷。9、罗山县公安局(罗)公(伤)鉴(法医)字(2012)404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在卷,证实李成伟的外伤系钝器损伤,致相应部位软组织损伤,左侧第9、11肋骨骨折(第9肋骨为陈旧性骨折),右耳鼓膜外伤性穿孔,该损伤已构成轻伤。10、信阳市中心医院电子内窥镜检查图文报告、声阻抗报告单、诊断证明书在卷。11、罗山县中医院诊断证明书、X线检查报告单、CT检查报告单在卷。12、罗山县公安局(罗)公(伤)鉴(法医)字(2012)407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在卷,证实朱X继的外伤系钝器损伤,致相应部位软组织损伤,该损伤已构成轻微伤。13、到案经过在卷。14、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在卷。15、被害人李X红及被告人李成伟户籍证明及无前科证明在卷。16、立案决定书在卷。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成伟因琐事与人发生纠纷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李成伟辩称李X红的伤不排除他伤或自伤的可能,不是其打的,应判决其无罪。

经审理查明,李成伟将李X红打成轻伤的犯罪事实,有李X红陈述(李成伟朝其脸部打了两拳),李成伟供述(其用手朝李X红脸部打了几拳),证人张X秀、朱X继、雷X荣等人证言(李成伟与李X红两人厮打时,没有其他人参与),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以上证据来源合法,相互印证,足以形成完整的有罪证明体系。李成伟虽对李X红的伤情提出异议,但其不申请重新鉴定,虽辩称不是其所打,综合本案案情,��前尚无证据证实李X红的损伤系自伤或他伤,故对李成伟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案系亲兄弟间因邻里纠纷引发的,且李成伟亦被李X红打成轻伤,对李成伟依法可酌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成伟犯故意伤害罪,管制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王祖华

审判员  丁 辉

审判员  杨伯强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胡向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