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汕河法民二初字第96号原告陆河某某社,住所地广东省陆河县。法定代表人罗某某。委托代理人谢某某。委托代理人叶某某。被告黎某某,男,住陆河县。被告黄小燕,女,住陆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河某某社诉被告黎某某、黄小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于2012年12月14日以“纠纷已履行内部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陆河某某社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河某某社撤回起诉。本院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陆河某某社承担。
审判员 陈永凡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彭丽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