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宝市中法执恢字第00011号
申请执行人:王忠翠,女,1935年3月16日出生于陕西省陇县,汉族,农民,住陇县天成镇。
申请执行人:任龙,男,1994年4月16日出生于陕西省陇县,汉族,住陇县城关镇。
被执行人:袁蕊,女,1971年6月2日出生于甘肃省华亭县,汉族,住甘肃省华亭县东华镇。王忠翠、任龙诉袁蕊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损失一案,本院作出的(2005)宝市中法刑二初字第0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第二庭于2007年1月10日移送执行,本院2007年3月2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袁蕊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在甘肃省华亭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委托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之规定,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甘肃省兰州铁路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因被执行人在狱中服刑,元履行能力又无财产可供执行,受托执行法院要求我院依法裁定本案终结执行,本院于2007年9月28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以家庭生活困难,无法生存为由申请司法救助,于2012年7月16日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2年7月25日立案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中查明:申请执行人生活确实困难,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申请执行人多次到陇县有关部门及本院信访,要求帮助解决问题。经本院协调、请示后研究决定,救助申请执行人150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救助后法院裁定案件终结执行,并保证息诉罢访。现申请执行人认为救助款数额不能满足其需求,不愿领取救助款,法院多次给申请执行人做工作,耐心细致讲解法律规定和有关政策,申请执行人仍不同意,本案执行依据(2005)宝市中法刑二初字第0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赔偿损失数额为15000元,救助15000元已属全额救助,对此申请执行人仍不满意。另查明被执行人袁蕊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履行能力,也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已穷尽了执行程序和执行措施,依法履行了职责,并做了大量的请示、协调、联系、劝解、说服工作。鉴于上述情况,本院经请示、研究后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宝市中法执恢字第0001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长春
审判员 :王忠军
审判员 :胡耀山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焦小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