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安刑初字第199号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尚九的,男,198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辩护人马永庆,河南争先律师事务所律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刑诉(2012)2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尚九的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尚九的及其辩护人马永庆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1月6日上午10时30分左右,被告人尚九的等人以拆迁问题为名与中铁21局水冶南段村施工工人发生冲突,后尚九的等人用洋镐棒子、铁锹等物将中铁21局驻水冶南段村施工工人董某涛、王某、何某超、朱某晴、杨某伟、何某康打伤,经法医鉴定董向涛、王某伤情属轻伤,何某超、朱某晴、杨某伟伤情属轻微伤。
被告人尚九的辩称其未参与打架,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尚九的只是在旁边观看,并未参与打架,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应认定。
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6日上午10时30分左右,被告人尚九的等人以拆迁问题为名与中铁21局水冶南段村施工工人发生冲突,后尚九的等人用洋镐棒子、铁锹等物将中铁21局驻水冶南段村施工工人董某涛、王某、何某超、朱某晴、杨某伟、何某康打伤,经法医鉴定董向涛、王某伤情属轻伤,何某超、朱某晴、杨某伟伤情属轻微伤。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示证、举证的下列证据应予证实1、证人董某涛证言(2011.11.8):2011年11月6日上午10时许,其和工友在工地准备施工,一个青年妇女和一个老年妇女到工地阻挡施工,工人上前阻拦,那个青年妇女便躺在地上,说打她了,然后就回家叫了二十多人。派出所民警出警后,把工地工人带到帐蓬内调查情况。帐蓬外围满了人,有五六个小青年就往里冲,被民警拦住了。有一个比较黑,长头发的青年,还有一个比较瘦,矮的青年又带头往里冲,还一直骂。民警也拦不住,冲进来就打。帐蓬内的工人便向外跑,其刚出帐蓬就被打晕在地。只记得很多人用洋镐棒子朝身上打,头顶被铁锹砸了一下,用手捂头时也被石头砸伤。是个黑黑的,长头发的青年,和一个比较瘦,矮的男子组织的,见了能认出他们。经辩认,董某涛准确指认被告人尚九的是参与殴打的人之一。2、证人王某证言(2011.11.8):2011年11月6日上午,其正准备施工,有两个妇女阻挡,并去拉机器。工人们上前阻拦,那个年轻妇女就坐在地上,说打她了。接着就有二十多人过来围住了施工工人。派出所民警过来后把工人拉到帐蓬内询问情况。门口有几个小青年一直往里冲。后来民警也拦不住,冲进来用铁锨、洋镐棒子就打,其跑到帐蓬外就被人用铁锨打到头上。后来有五、六个人围住乱打,只记得那个长发、黑黑的青年第一个冲进帐蓬,还说“走,打死他们”,其后脑勺的伤就是这个人打的,头顶及其他部位的伤是后来围上来的四、五个人用洋镐棒子打的。经辩认,王斌准确指认被告人尚九的是参与打架的人之一。3、证人何某康证言证实:2011年11月6日上午10时左右,其与工友董某涛、王某等人在水冶镇南段村施工工地准备施工时,过来一老一少两个妇女阻挡施工,那个年轻妇女去停机器被工人阻拦,她便躺在地上,说工人打她了,那个老年妇女便回家叫人,不一会儿有很多人过来,有这个妇女的家人,还有经常阻拦施工的几个男子共二十余人围住了施工人员,派出所民警过来后,把施工人员带到帐蓬内了解情况。帐蓬外围的人越来越多,一共有五六个年青人往里冲,被民警拦回去后又往里冲,其中有一个肤色较黑,长头发的年轻人,还有那个躺在地上的妇女的丈夫,还有那个经常阻挡施工的叫尚九的的男子冲了进来,嘴里还一直骂,并大声吼叫要打死我们。民警也拦不住了,很多人冲进了帐蓬内,他们手中拿着洋镐棒子、铁锨和砖头,我们刚跑出去就被打翻了。是那个躺在地上的妇女的丈夫和那个住在我们施工现场东南角第一家房子的叫尚九的的男子为首的人用洋镐棒子、铁锨等物将其及同事董某涛、王某、何某超、杨某伟、朱某晴等人打伤。后来听说那个躺在地上的妇女叫张某,她丈夫叫高某虎,又名高某,我见了能认出他来。4、证人杨某伟、朱某晴、何某超、袁某证言证实,2011年11月6日上午10时左右,尚九的与高某虎等人在水冶镇南段村高铁施工工地聚众围攻施工人员并打伤施工工人的经过。朱晴晴经过辩认,也能准确指认出被告人尚九的也就是参与打架的人之一。5、证人高某虎证言,证实2011年11月6日上午9时左右,其母亲刘某凤到家中叫她,说中铁21局的工人将其妻子张某打了一顿,现在在地上躺着,其与母亲到施工工地后,见其妻在地上躺着,无明显外伤。这时村里人已聚集了不少。几个小青年拿着工地上的洋镐棒子去打中铁21局的工人,后听说几个工人受伤了,因为中铁21局修高铁施工时,拆迁高保安家房了导致其家房子裂缝,经协商至今未果。当天其母亲、妻子又去和施工方说事,结果说顶了就发生了打架。6、证人张某、刘某凤证言:证实2011年11月6日上午9时左右刘某凤、张某二人到中铁21局反映施工现场的情况。7、中铁二十一局集团山西中南部铁路交道ZNTJ-13标项目经理部二分部控告书,证实2011年11月7日该单位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控告高某虎、尚九的、户某祥等人于2011年11月6日11时左右组织人员围攻施工人员,并将董某涛、何某康、朱某晴、王某、杨某伟、何某超等六人打伤。8、接警情况说明,证实2011年11月6日上午10时许,安阳县公安局水冶中心派出所接警后,先后派出张某磊、刘某及谢某亮、谢某到现场处置。当时现场非常紧张,高某虎(又名高某)和十几名三十岁左右的青年人手持洋镐棒子、铁锨、钢筋棍等物一直带头往前冲并围住了十几个施工工人。为阻止事态扩大,出警民警将施工工人带至帐蓬内了解情况。高某虎等人一直带头往帐蓬内冲,帐蓬内工人见状便往外跑,高某虎等人就手持洋镐棒子、铁锹、钢筋棍等物一起追打施工工人,有的工人被打倒在地,血流满面。工地负责人及民警便拔打了120电话。高某虎及那十几个三十岁左右的青年人看到这样情况后便都跑了。经向工地负责人袁某了解,参与打架的还有高某虎的东面领居尚九的。袁某称尚九的经常阻拦和威胁他们正常施工。后经出警民警通过公安网查询,能够确认尚九的当时参与了殴打中铁二十一局施工工人。9、领款手续证实,铁路施工拆迁补偿款已经由各户全部领取。10、伤情照片证实,受伤工人受伤情况及具体受伤部位。11、安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董某涛、王某伤情属轻伤,何某超、朱某晴、杨某伟伤情属轻微伤。12、(2011)安刑初字第3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证实,2001年12月10日被告人尚九的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另六个月。1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尚九的出生时间,住址及其他身份信息。以上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被告人尚九的虽不供认,亦足以认定。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尚九的的辩护人提供尚某霞、尚某蛋、王某霞、户某龙证言,以证明尚九的虽在现场但未参与打架。经审查,
本院认为尚某霞与尚九的系姐弟关系,其余几名证人均系尚某霞联系至公安机关作证,且证言之间不能相互印证,上述证言违背了证据的客观性要求,故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九的与高某虎等人在中铁21局南段村工地闹事、打架的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尚九的伙同他人故意滋事,随意殴打他人,致两人轻伤,三人轻微伤,情节恶劣,核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关于其未参与打架,指控事实和罪名不能成立的辩解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尚九的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月15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2011年12月31日至2012年1月14日羁押期间已折抵刑期。)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付林
审 判 员 张艳敏
代理
审判员 XXX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秦海霞6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