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弋执字第00080号
原告:俞大雪,男,汉族,住芜湖市弋江区。
委托代理人:俞正德,安徽耕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瑶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新站区。
法定代表人:姚大煌,职务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弋民一初字第0134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12月6日向被执行人合肥瑶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合肥瑶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合肥瑶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合肥瑶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521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程叙强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徐璐璐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银行及其营业所、储蓄所、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外地法院可以直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银行及其营业所、储蓄所、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无需由当地人民法院出具手续。 来源:百度搜索“”